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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D照司机开货车撞伤二人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转载 admin2016/12/17 22:41:2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南部印象 46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男子持D照驾驶货车撞伤二人,在垫付伤者的医疗费后,其所挂靠的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昨(1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货车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日前判决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D照开货车撞伤二人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家住顺庆城区的陆大刚,于2013年购买了一辆牌照号为川RN9×××货车,后挂靠在顺庆区顺风运输公司经营。当时,陆大刚所持驾照为D照,本来按照相关规定,陆大刚准驾车辆为普通三轮摩托车。但陆大刚却无视法规,一直驾驶这辆货车跑运输。

同年10月6日,陆大刚驾驶该货车,在阆中市宝台场左转弯掉头时,与林开张驾驶的向水观场方向直行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上乘客王有志、刘东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11月11日,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陆大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陆大刚赔偿了王有志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5324元,赔偿刘东山各项损失11141元。

因为陆大刚将货车挂靠在顺庆区顺风运输公司经营,顺风运输公司在南充某保险公司为陆大刚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从2014年以来,顺风运输公司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给两名伤者的费用和财产损失费,合计17115元。但保险公司却以陆大刚系无照驾驶,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拒绝赔偿。

运输公司告保险公司 索赔1.7万余元

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今年9月24日,顺风运输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于11月6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顺风运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为伤者垫付的各种费用合计1711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解称,陆大刚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货车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造成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可在医疗费限额内对抢救伤者的费用进行垫付,并有追偿的权利,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中,投保人已经将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向两名伤者进行了赔偿,已经不存在垫付,如果法院判决本公司赔偿,本公司赔偿后,又打官司追偿回来,势必形成不必要的诉讼。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顺风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抗辩理由成立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陆大刚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所持驾照为D照,其取得的驾驶资格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没有资格驾驶被保险车辆,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中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范围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作为保险人的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了垫付义务后,有向致害人陆大刚追偿的权利,既然陆大刚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保险公司已无垫付的义务,原告运输公司再行让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势必会导致新的不必要的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文中公司和人名均为化名)(来源:南充晚报秦杰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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