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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与初恋情人对簿公堂 一条短信让他败诉

转载 admin2017/07/24 14:36: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南充新闻网 作者:南部印象 5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杨红与徐楠为高中校友,二人曾是青梅竹马的恋人,如今杨红却一纸诉状将徐楠告上法庭, 要求偿还7万元借款及利息。7月21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徐楠偿还原告杨红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不甘人去财空 状告情人还款

杨红、徐楠曾是一对校园情侣。毕业后,两人天各一方。时间和距离最终让两人选择了分手。几年后,他们都各自结了婚。

本以为初恋就此画上句点,谁知2010年的一次同学聚会让两人旧情复燃。2011年底,徐楠短信联系杨红,向杨红借款3万元, 并在短信中承诺会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结算利息,本金会在“明年事中旬”归还。杨红收到短信后并未回复徐楠,却向徐楠的银行卡里存款3万元。徐楠根本没有想到,这条莫名其妙的短信,日后会成为他赖不掉债务的关键证据。

2014年底, 徐楠想结束这段暧昧关系重新回归家庭。二人分手数年后,徐楠一直未返回杨红的3万元借款。 杨红无法接受人去财空的事实,遂于2017年4月27日将徐楠告上法庭。

老赖上演乌龙 败诉源于短信

徐楠称杨红向自己转款时,两人正处于暧昧期间,故应视为杨红给自己的,就算是借款,因借款发生在2011年,当时在短信中明确了还款时间是“明年事中旬”,短信中虽存在文字错误, 但还款时间最迟应当是2012年12月31日, 那么原告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前起诉,目前已过诉讼时效。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 但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被告在向原告发送的短信内容中的“明年事中旬”不能具体确认是2012年的几月中旬,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于2017年7月上旬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红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系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初恋情人对簿公堂 错字短信让他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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