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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民在歌城入厕摔伤 该谁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 admin2017/08/28 21:48:1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南充新闻网 作者:南部印象网 6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蓬安消费者陈女士反映:几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与几名好友到蓬安县城一家歌城唱歌,当晚11时许,我到卫生间方便时,由于地滑不慎摔倒致使左手桡骨断裂。在医院治疗10天后出院继续养伤,期间花去医疗费用2400余元。我能够找歌城讨个说法吗?

律师刘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陈女士在歌城消费摔伤属实,应当由歌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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