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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权威解答

转载 admin2017/10/28 00:52:1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南部印象网 113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张根)近日,记者就网友关心的南部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相关条件和要求,向南部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咨询,该局负责人就网友关心的相关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一、申报对象是哪些?

答: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二、申报条件具体有哪些?

答:1.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状况:申请人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取得本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2)收入状况: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属城镇低保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在18000元以下。(3)住房状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任何一人在县城或乡镇场镇范围内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或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家庭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

2.新就业职工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2010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县城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职工;(2)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南部县城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

3.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南部县城稳定务工的住房困难人员;(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在城市规划区以外。(3)外来务工人员属于非南部县户籍。(4)申请人务工单位具有合法资质,且运营正常。(5)申请人在务工单位连续务工年限满3年(含3年)以上,且与务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聘用)合同。(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务工所在地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或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务工所在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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