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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农民工在工地被打致重伤

转载 admin2018/12/12 10:33: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南部印象网 747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判决陕西勉县人彭长兵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提出的因为李某某(南部盘龙人)殴打其工友他才打了李某某一下导致李某某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双方均是不法侵害行为,依法不构成正当防卫。

彭某某供述证明,2016年12月10日15时许,他的两个同事何某某、冯某甲正在华源集团工地上吊方木。吊完之后准备解钩,另外一个班组的五六人不让解。何某某、冯某甲坚持要解,发生了争吵。对方的五六人就动手打何某某、冯某甲。看见一个穿防寒服的男子(李某某)用安全帽打何某某头。他顺手从地上捡了一个方木在背后打了那男子右肩一下(据证人证词及鉴定报告,打的头部)。对方有两人抢他的方木。正抢时他听见有人喊。他回头看见被他打的男子从旁边的土坡上掉了下去躺在地上不动了。工地上有人打了“120”、“110”。工地负责人不让他走。他留在原地等警察,跟着警察到了派出所。

法院认为,彭某某因工友与他人发生冲突,持方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彭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彭某某提出其是为了阻止被害人李某某等人殴打其工友何某某才打了李某某一下,属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冲突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依法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对于彭某某提出被害人的伤情与其行为无直接关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彭长兵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可证明其持方木击打被害人头部,并致被害人从土堎摔下的行为,与被害人的伤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对于辩护人提出彭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彭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后,故意隐匿行踪,逃避法律追究,不符合自首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某某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彭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李某某相关费用462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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