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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一男子与邻居聚会酒精中毒身亡,家属索赔91万

转载 admin2019/12/18 19:01: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南充晚报 作者: 1588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相邻做生意的几位街坊邻居相约烧烤,其中一人从家中拿来白酒饮用,另有4人也喝了一些酒。一人因酒精中毒死亡,其家属状告共同聚餐的6人索赔91万元。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参与喝酒的4名被告各赔偿原告2万余元。



图据网络

五男三女聚餐烧烤

一人酒精中毒身亡


董某与王某是一对中年夫妇,在南部县城一家店铺做建材生意。夫妇俩养育了一对儿女,家庭十分和睦。2018年11月3日,幸福生活戛然而止,家中的顶梁柱董某意外醉酒身亡。


2018年11月2日,王某与相邻做生意的几人相约,采用AA制的方法自制烧烤。当天,中年女子唐某到市场购买了食材,交给王某。第二天中午12时许,王某与丈夫董某,以及唐某、杨某2名女子以及冯某、何某、赵甲、赵乙4名男子在蜀北大道一门市部外烧烤聚餐。董某从家中拿来白酒,请大家饮用。在用餐过程中,参与喝酒的有董某及冯某、何某、赵甲、赵乙等5名男子,另外3名女子没有喝酒。用餐结束后,董某有些醉意,其妻王某将他送回家中后,返回门市部做生意。


当天下午5时左右,王某回到家中时,看到董某躺在沙发上,以为他在睡觉,便没有把他叫醒,然后她又回到门市部。7时左右,王某接到女儿电话,说爸爸不行了,王某赶回家后发现董某已没有了呼吸,便拨打120,医生到场对其抢救无效后宣布董某死亡。2018年11月5日,经鉴定,董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家属状告6名聚餐者

被告称曾制止死者喝酒


董某死后,王某认为与他一起吃烧烤的几人均有责任,找到他们交涉未果。2019年1月9日,王某与18岁的女儿和5岁的儿子,以及死者70多岁的母亲作为原告,将冯某、杨某、何某、唐某、赵甲、赵乙6人告上南部县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16785.5元。


4原告在法庭上诉称,2018年11月3日12时许,董某应6被告邀请吃烧烤、喝白酒,在聚餐过程中各被告与董某相互劝酒,导致董某醉酒并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各被告间互相推诿,未对原告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6被告对4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声称是死者董某及其妻王某邀约他们AA制聚餐烧烤。在用餐过程中董某提出喝酒,被他们阻止,后董某到自己家中拿来白酒,各被告没有对董某劝酒,参与喝酒的只是少量饮酒。中午用餐结束后董某也没有处于醉酒状态,后其妻王某将董某送回家中。下午5时左右王某还回家看了董某,董某是下午7时左右死亡。“我们已尽到了注意义务,王某最清楚董某是不是喝醉了,我们没有义务送董某到医院。请求驳回4名原告的诉讼请求。”6被告说。


客观上存在过失

饮酒者担责一成


法院审理查明,死者董某患有一种不能过量喝酒的疾病。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死者董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身有疾病过量饮酒可能造成危险后果,其在聚餐喝酒过程中提供白酒并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死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过程中,饮酒者与董某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参与饮酒的4被告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则存在客观上的过失,应当对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确定由被告冯某、何某、赵甲、赵乙共同承担10%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关于被告辩称在饮酒过程中对死者饮酒进行了劝阻,但未向法院递交证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杨某、唐某并未参与饮酒,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该院依法判决4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各向4原告赔偿22369.86元,4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什么是连带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本案中,法院判决4被告对原告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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