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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任某到殷某承包的鱼塘钓鱼,当他手持钓鱼竿移动位置时,因疏忽大意,钓鱼竿误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和鱼塘老板被死者家属诉至法庭,索赔200余万元。1月26日,记者获悉,两级法院判决死者自身承担40%的责任,供电公司和鱼塘老板各承担30%的责任,共赔偿原告100多万元。
钓鱼竿误碰高压线 鱼塘垂钓酿悲剧
48岁的殷某是南部县石河镇人, 他于2016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口堰塘,用于发展养殖业,后来又增加了对外有偿垂钓的服务项目。
2020年2月28日早上, 在北京务工回到仪陇县老家过年的中年男子任某,自带钓鱼竿等钓具,来到殷某承包经营的鱼塘垂钓。他在殷某父亲手中购买了50元的门票, 然后来到鱼塘靠近进出口一侧田埂上钓鱼。
上午10时40分许,任某准备移动到左侧田埂上继续钓鱼,因在离地1.6米左右的空中架设了一根光缆线, 当时他正在打电话,便一手拿着手机通话,一手平直握住钓鱼竿和渔具,弯腰穿过了光缆线。随后,他将钓鱼竿竖立起来,不料钓鱼竿顶部触碰到了位于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这是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南部县供电分公司(下称“供电公司”)架设的10千伏线路,任某当即触电倒地。殷某见状后,即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但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索赔 如何担责各有说辞
悲剧发生后, 死者任某的父亲及妻子、儿女等4人不胜悲痛,将鱼塘承包户殷某及其妻子、供电公司告上南部县法院,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14930.78元。
庭审时,4原告认为,任某在殷某承包的鱼塘钓鱼触电身亡,殷某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鱼塘系家庭承包经营,故殷某妻子邓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权人,未在鱼塘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还诉称,死者任某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应按北京地区的赔付标准进行赔偿。
被告殷某及其妻子向某认为,本案中,供电公司是真正的侵权人, 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在移动钓位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 确定安全后才能移动, 其使用的鱼竿是否导电也应当明知。经调查,北京某劳务公司并未与任某签订劳动合同, 任某也没有缴纳税收证明,不应按北京标准赔偿。向某并未参与鱼塘的经营, 不应成为被告。
供电公司辩解说,公司是无过错责任, 最多承担20%的责任。受害人没有提供任何一份劳务合同,不应认定北京赔付标准。
死者自身有过错 被告共赔百余万元
南部县法院一审认为, 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的所有权人,未在鱼塘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未尽安全警示义务, 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任某的损害是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故国网南部分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全国疫情严峻的时期,违反相关规定跨村流动,外出垂钓。垂钓时也明知鱼塘上方有高压电线,应当预见到在转移垂钓地点途中需弯腰穿过通信光缆后在举起鱼竿时可能出现鱼竿触碰到高压线并引发触电的情形, 但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弯腰穿越通信光缆时进行手机通话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触电死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明显过失, 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国网南部分公司的责任。
殷某是涉案鱼塘的实际承包人,对有高压线架空穿越鱼塘上方是明知的,对有可能造成垂钓者损伤也是能够预见的,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口头提示任某注意。其作为鱼塘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向某与殷某系夫妻关系,殷某所承包的涉案鱼塘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所投资的, 其应当与殷某共同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殷某、向某夫妇二人与供电公司各赔偿原告522279.03元。
一审判决后, 殷某、 向某不服, 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志愿者行动
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系高压线所有权人,其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同时,受害者本身有重大过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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