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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送货司机在工地上厕所时摔伤 获赔64万余元

转载 admin2017/07/24 00:04:3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网 作者:南部印象 36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一送货司机将货送至工地,在等待卸货过程中,自行进入工地在建楼房中上厕所,不慎从在建通风井跌入地下二楼受伤住院。因赔偿未达成一致诉至嘉陵法院。经调解,该司机最终获得赔偿64万余元。

在建通风井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送货司机上厕所时摔伤

据悉,2014年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大道某棚户区还房工程所涉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2015年9月,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又将其承包的消防工程中涉及钢木质防火门的采购、安装、试验、调试、试运行等分包给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4日,孙某驾车为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送货至棚户区工地,因内急在22号楼找地方上厕所时,不慎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在建通风井,掉落至负二楼而受伤。

事发后,孙某先后被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西藏成办分院共住院治疗192天,用去医疗费共计219275元(各被告垫付205712.5元)。后经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伤残等级为3级,完全劳动能力丧失。因各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至嘉陵法院,要求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和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110万余元。

法庭辩论激烈,各被告均坚称:不该担责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孙某是受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委托拉材料到工地,我司在孙某受伤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亦没有委托孙某为我司工作,孙某受伤现场是个很狭窄的通风井,孙某自行前往通风井处找厕所,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辩称,“孙某受伤和我司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我司疏于管理和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孙某送货到工地是不需要进入到工地楼房里面去的,我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辩称,“孙某与我司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运送货物到工地是其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其与我司的关系是双方受益关系;同时,孙某不是我司的工作人员,其受伤是在下车之后,与我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耐心调解,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庭耐心调解,最终确认孙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受理费等共计64万余元(不含孙某自行承担份额),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10000元、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赔偿330712.5元、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赔偿100000元;扣除已支付205712.5元,剩余赔偿款43.5万元,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消防有限责任南充分公司、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8日前支付10.5万元,在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33万元;成都某门业有限公司的赔偿款10万元,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其应得工程款中扣减直接向孙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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