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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重点区域禁烧禁放禁熏工作的公告

转载 admin2019/12/25 19:02: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南部 作者:微南部 1753 阅读 0 评论 18 点赞

 公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充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围绕“控尘、控烟”开展“三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源头治理,加大管控力度,做好重点区域“三禁”工作,营造宁静、舒适、宜居的生态环境。现将进一步强化南部县重点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熏腊制品工作(以下简称“三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QQ截图20191225190938.png


南部县禁烧禁放禁熏重点区域

一、禁止露天焚烧重点区域

1、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及易燃弃物等;

2、下列区域禁止焚烧冥币、香、蜡、纸等

(1)县城建成区、乡镇场镇、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

(2)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3)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4)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区域

下列区域和重点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属于禁止燃放重点区域

1、县城大垭迎宾大道—桂福路—蜀北大道西段—新安路—河西工业园区—嘉陵江一桥—白云大道—响岩子桥—红陵路—红岩子电站—红岩子大道—金洞路北延线—景观大道—红岩子大道西延线—桂仙路—大垭迎宾大道外侧2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和各乡镇场镇建成区。

2、其他区域

(1)滨江街道长沟村、五里村、金星场、火车站、满福坝、河东工业园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等;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变电站、配电室及变压器等;

(4)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5)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6)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三、禁止露天熏烤重点区域

下列区域内禁止露天熏烤腊制品、豆腐干等

1、县城建成区、乡镇场镇、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

2、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3、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4、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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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止噪音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重点区域

(一)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重点区域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重点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属于禁止燃放重点区域:

1、县城大垭迎宾大道—桂福路—蜀北大道西段—新安路—河西工业园区—嘉陵江一桥—白云大道—响岩子桥—红陵路—红岩子电站—红岩子大道—金洞路北延线—景观大道—红岩子大道西延线—桂仙路—大垭迎宾大道外侧2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和各乡镇场镇建成区。

2、其他区域

(1)滨江街道长沟村、五里村、金星场、火车站、满福坝、河东工业园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等;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变电站、配电室及变压器等;

(4)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5)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6)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南 部 县 公 安 局

南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关于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告 市 民 书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我县在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告全体市民: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任何时段在禁止燃放重点区域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和重点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域属于禁止燃放重点区域:

1、县城大垭迎宾大道—桂福路—蜀北大道西段—新安路—河西工业园区—嘉陵江一桥—白云大道—响岩子桥—红陵路—红岩子电站—红岩子大道—金洞路北延线—景观大道—红岩子大道西延线—桂仙路—大垭迎宾大道外侧2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和各乡镇场镇建成区。

2、其他区域

(1)滨江街道长沟村、五里村、金星场、火车站、满福坝、河东工业园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等;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变电站、配电室及变压器等;

(4)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5)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6)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二、公民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庆典、活动名义或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名义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3、香蜡纸门市部、花圈门市部、超市等单位或者居民家里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4、非法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5、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1、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爆炸物质(含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公民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内容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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